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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2條

申訴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或命學校、機關應作為者,作成原措施或命應作為之學校、機關,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作成申訴評議決定之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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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