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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規定如下: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各該學校或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前款以外措施:各該學校或運動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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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