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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
第十六條
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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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得因故放棄、取銷。
第16條
除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工廠如欲工人於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假日內工作時,應先徵得工會或工人之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
第3條
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4條
本法所稱工資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
第5條
本法第十二章所稱負責人,係指工廠之業主或工廠經營負責人。
第6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規定之事項應受其上級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7條
工廠應置備簿冊隨時詳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事項,除按期繕送主管機關備案外,應自行保存之。工…
第8條
僱用童工或招收學徒之工廠應置備證明其年齡之證件。
第9條
工廠依本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應詳敘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0條
學徒在習藝期間之休息及休假,除特別休假外,依本法第四章之規定。
第11條
工廠應將每日工作時間、用膳及休息時間,連同全年休假日期公告之。
第12條
工廠採用晝夜輪班制者,應將各班工人姓名、性別、年齡及其工作日期時間備簿登記之。
第13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
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得因故放棄、取銷。
第16條
除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工廠如欲工人於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假日內工作時,應先徵得工會或工人之同…
第17條
工人特別休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
第18條
工廠應將每月發給工資之次數及日期預先申報主管機關。
第19條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第20條
工廠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或停工一個月以上時,應事先申報主管機關。
第21條
工人如有本法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工廠自知悉其情形後三十日內未終止契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第22條
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第23條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產士診斷書。女工分娩假未滿前…
第24條
工廠僱用女工者應設置哺乳室;於可能範圍內並設置托兒所,僱用看護、褓母,妥為照料。
第25條
工廠遇有工人在工作時間內傷病者,應即延請醫師或送醫院診治;死亡者,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其親…
第26條
本法第十章有關工廠會議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27條
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
第28條
工廠於申報學徒契約時,並應檢附詳細訓練計畫及技藝傳授人員名單備核,其訓練計畫得分年報送。
第29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申報職業種類時,應附技能項目,其技能程度應不低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第30條
工廠招收學徒應有足夠之訓練設備,並指定技藝傳授人,每一名技藝傳授人負責教導之學徒不得超過八人…
第31條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
第32條
工廠辦理學徒訓練應按職種填具訓練日誌,每六個月申報主管機關一次。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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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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