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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工廠招收學徒應有足夠之訓練設備,並指定技藝傳授人,每一名技藝傳授 人負責教導之學徒不得超過八人。 前項技藝傳授人應經內政部職業訓練員記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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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