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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申報職業種類時,應附技能項目,其技能程度應 不低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之丙級技術士之技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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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