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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 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 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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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