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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工人如有本法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工廠自知悉其情形後三十日內 未終止契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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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