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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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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