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工廠法施行細則規範工廠設立、變更、廢止及管理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明確工廠法的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監督管理辦法,以確保工廠依法經營並維護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29・共 3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法
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
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
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法所稱工資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
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與者均屬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工廠依本法
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者各班工作時間起訖表。
二、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
三、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
四、工會同意書或尚未組織工會者之女工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於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為之。
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後,
主管機關如查知有與本法
第十三條相違情事,應即撤銷其准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本法
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9 條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3 條女工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0 條工廠招收學徒應有足夠之訓練設備,並指定技藝傳授人,每一名技藝傳授
人負責教導之學徒不得超過八人。
前項技藝傳授人應經內政部職業訓練員記合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1 條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6 條工廠依本法
第七十五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有關受僱、解僱事項。
二、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例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
輪班方法等事項。
三、有關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事項。
四、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
五、有關工人請假事項。
六、有關年終獎金或分配盈餘事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事項。
九、有關考勤、獎懲事項。
十、有關工人離職事項。
十一、有關災害、傷病補償事項。
十二、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全體受僱人共同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工廠法施行細則」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