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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工廠應將每月發給工資之次數及日期預先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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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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