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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 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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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