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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 ,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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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