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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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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