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11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11條

職務代理期限,以代至服兵役員工退伍之日為止,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但經服務單位留用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