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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15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應徵 (召) 服兵 役員工入營後,所遺職務應接受職務輪代推介不得自行僱代,經推介單位 聯繫協調推介仍不接受者,由推介單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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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