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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9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9條
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 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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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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