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19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單位其辦理績效之獎懲,由中央輔導組評定 後,送有關權責單位辦理。各級承辦人員獎懲,由各該業務單位自行檢討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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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