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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13條

職務輪代人員,如服務單位考查認為不稱職時,可隨時通知原推介單位另 行推介,代理人員如中途因故離職,或因服務成績優良予以補實時,所餘 代理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服務單位應通知原推介單位另行推介,不滿三個 月者,得由服務單位自行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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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