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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12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12條
職務代理人員服務成績之考核,由服務單位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將考核結 果冊送原推介單位,其考核成績優良者,代理期滿後,得繼續推介,如有 違反紀律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其服務單位得隨時會商推介單 位免除代理職務,嗣後即不再輔導就業,涉及刑事責任者,即移送法辦, 並通知原推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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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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