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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16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16條
推介職務代理人,除以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依 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能力者為優先外,其順序如左: 一、遺族生活困苦者: (一) 革命先烈遺屬。 (二) 陣亡官兵遺屬。 (三) 因公殞命官兵遺屬。 (四) 因病死己官兵遺屬。 二、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 三、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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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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