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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之執行,應分別 成立輔導小組,由民政、財政、兵役、社會、建設、教育、人事、主計及 商請當地民眾服務社 (支社) 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 為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人事部門負責。 前項輔導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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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