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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3條

中央對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政策之推行,應成立中央輔導組, 由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中央有關單位派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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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