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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2條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 (含廠場公司行號) 及人民團體 (以下均簡稱服務單位) ,應徵 (召) 服常備兵役及預備軍官役之現職員 工依法應保留底缺 (工作) 者,在服兵役期間,其職務之輪代,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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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