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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10條

軍事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事實,填具獎 勵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規定, 核給左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記功。 五、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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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