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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 第17條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17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
第九條
規定應懲罰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軍事人員依
第十一條
之規定。 二、役政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依
第十三條
之規定。 三、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四、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並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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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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