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 第17條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17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九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軍事人員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役政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四、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並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 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