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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15條

應服兵役人員之懲罰,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後備軍人、國民兵及役齡男子,在應受徵召期間,依第七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應懲罰者,於入營後由其所屬部隊長視其情節 輕重,比照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二、後備軍人、國民兵及役齡男子,依第七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 規定應懲罰者,依其身分分別由團管區司令部或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視其情節予以告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或軍、師、團管區對役齡男子及國民兵 有應行懲罰之事實者,得隨時相互提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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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