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 第4條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4條
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進兵役法令、體制,對國防建軍有所項獻者。 二、策劃指導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推行順利者。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確實妥當,致徵召順利實施者。 四、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者。 五、在特別困難情形下,仍能達成任務者。 六、處理業務或執行任務嚴謹勤奮,因而遭致傷病者。 七、宣導役政或舉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成效者。 八、其他應辦及協辦兵役事項,成效卓著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