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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4條

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進兵役法令、體制,對國防建軍有所項獻者。 二、策劃指導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推行順利者。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確實妥當,致徵召順利實施者。 四、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者。 五、在特別困難情形下,仍能達成任務者。 六、處理業務或執行任務嚴謹勤奮,因而遭致傷病者。 七、宣導役政或舉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成效者。 八、其他應辦及協辦兵役事項,成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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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