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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獎懲之人員如左: 一、軍、師、團管區及其他軍事機關部隊,辦理兵役行政及其有關兵役事 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軍事人員) 。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兵役事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役政人員) 。 三、依法應服兵役人員。 四、其他協助兵役推行之一般國民、社會團體或公私立事業機構 (以下簡 稱協助兵役人員)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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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