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 第19條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19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間規定如左: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果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於年度考績或兵役節、軍人節分別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