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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14條

應服兵役人員依第六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第十二條 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後備軍人之獎勵,由所屬團管區以上機關,比照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 規定辦理。 二、役齡男子及國民兵之獎勵,由所屬縣 (市) 政府辦理,其請頒獎章、 褒狀、獎狀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層報內政部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或軍、師、團管區對役齡男子及國民兵 有應行獎勵之事實者,得隨時相互提請辦理。 提贈匾額或頒贈錦旗,如依事實須請中央軍政首長提頒者,應由軍事或行 政機關層報中央各有關機關辦理;如由直轄市、縣 (市) 首長頒贈者,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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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