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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9條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對徵集、召集、退伍、復員及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 ,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者。 二、對軍人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 意不予辦理者。 三、依法令規定,負有兵役宣傳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 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致使工作發生阻礙者。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 ,或故予唆使播弄,致使兵役工作發生阻礙者。 五、為兵役上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者。 六、其他非善意之行為言論,使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之本人,發生不 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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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