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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8條

協助兵役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在戰時發動一般國民或僑民踴躍從軍,或貢獻精神、物質力量,予以 支持者。 二、貢獻精神、勞力或捐獻金錢、物質,以支持退伍復員軍人之就學、就 業、就醫或扶助殘廢軍人、貧苦軍人家屬生活與子女教養者。 三、協助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者。 四、戰時義父鼓勵其子弟,妻勉其夫,排除一切困難,踴躍從軍,足為國 民愛國之楷模者。 五、參加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優良或捐獻金錢、物質,以供宣傳慰勞 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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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