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 第6條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6條

應服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自起役至除役,能排除困難,履行兵役義務或在現役與後備期間之服 役,成績卓著者。 二、在戰時不在應徵、應召之列,或應受緩徵、緩召而仍志願入營服役, 或應予退伍歸休而仍志願留營服役,其服役成績卓著者。 三、在國外能依期回國應徵或應召者。 四、各級後備軍人幹部,能依規定參加組訓活動及對所屬指導與服務成績 卓著者。 五、後備軍人小組長,能按時參加鄉鎮市 (區) 公所召開之小組長座談會 ,或能推行小組教育及各項活動,成績卓著者。 六、納入後備軍人組訓人員,能遵照法令規定,按時參加組訓活動,成績 卓著者。 七、其他為一般服行兵役之倡導示範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