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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放射性核廢料運送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辦理,並妥善規劃 運送途徑、時段及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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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