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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對其可能引起之二次污 染問題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 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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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