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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3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輻射影響評估應分預期輻射影響評估與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 前項預期輻射影響評估,係指正常狀況下,放射性核廢料之儲存或處理, 對一般民眾及工作人員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意外事故之輻射影 響評估,係指意外事故狀況下,對環境與人員所可能產生之輻射影響。輻 射影響評估應敘明輻射分析原理、程式之基本假設及功能限制、曝露途徑 之建立與評估模式、程式結構與計算流程、輸入與輸出資料之說明、使用 參數、分析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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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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