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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放射性核廢料 (含用過核燃料) 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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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