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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規劃興建於既有核能電廠之廠址內時,應 將相關環境影響予以加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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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