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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營運及封閉階段核種外洩之 風險性及其影響程度、範圍,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減輕或避免核種外洩之設計考量、公眾之輻射防護措 施、工作人員之輻射防護措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輻射劑量顯示板之設 置及其他有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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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