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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分析儲存或處理場所可能發生意 外事故之型態及嚴重性,並評估其發生之可能性及對環境之影響程度、範 圍,評估之影響期間,應分短、中、長期及其他潛在影響之期間。 前項意外事故之型態,包括輻射外洩事故、設備故障或操作錯誤事故、火 災與化學爆事故、運輸工具事故及其他事故。 意外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應分通知與動員、事故評估與預測、疏散方式 、搶救與搶修、防護行動及復原作業等予以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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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