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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 件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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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