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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評估對影響區之土地利用型態、 居民生活型態、社會文化型態之影響,並對不良影響者,規劃因應對策或 另覓替代方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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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