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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18條

共架之電信線路,其電纜條數,以不超過兩條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 得由雙方隨時協商辦理之。 雙方設備均為電信線路時,均得使用明線裝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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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