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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41條

因共架線路發生之損害,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任何一方施工損及其他一方之設施時,應由造成損害之一方負責賠償 。 二、因不可抗力而非供電單位之過失所造成之損害,供電單位不負任何責 任。 關於損害賠償,共架雙方發生爭執時,應由仲裁小組裁定解決之。任何一 方對仲裁小組之裁定,不得異議。 仲裁小組應由共架單位各派一人,並由雙方共同聘請非共架單位人員一至 三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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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