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 第38條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38條

主辦單位因本身需要或第三者申請,必須改善或遷移共架桿線時,應儘速 通知附掛單位。主辦單位如須收費時應一併通知申請者向附掛單位繳納附 掛部分之改善或遷移費用,附掛單位應依主辦單位之通知配合施工。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