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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39條

共架桿之所有權,屬於主辦單位,附架單位應付費用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附架單位應付與主辦單位租桿費之計算標準,以附架點為單位,其租 費金額視物價變動情形,每年由雙方所設委員會會商決定之。 二、遇有第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時,雙方原有分桿設備,各自撤回。重建 時施行共架費用之負擔,按新建共架桿例計算。 三、遇有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新建共架桿之情形時,除由主辦單位計 算獨架與共架費用之差額,向附架單位一次收清差額費用外,每桿並 收租桿費。 四、遇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而提高原有電桿時,其接桿或換 桿所增之費用,由附架單位一次付與主辦單位。 五、共架線路開工及拆除之當月份租桿費,均按半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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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