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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34條

在供電、電信兩單位共架桿上,第三單位之通信電纜尚須附架時,第三單 位之電纜,應儘量與電信電纜共架於電桿之同一側邊,其間隔按照電信單 位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形,應由三方協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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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