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 第11條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平均件數,係指除權判決或非訟事件等裁定事件以外 訴訟事件之平均件數。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