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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 第13條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院依本條例
第六條
所為之公告,除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外,並應於各法 院電腦網站公告之。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公告之內容,包含該法院得獨任審判民事事件之全部 庭長、法官姓名、性別、學經歷、配置之專庭 (股) 及專業背景等資料。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之公告內容應包含各法官上月受理件數、本月得受理 件數、順延件數及法官異動情形。 各法院電腦網站公告之事項,除前二項規定外,應公告各法官被選定件數 ,並應指定專人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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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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