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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9條

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 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不以法院所備之例稿為限。 受指定試行之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於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 書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 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四)、「民事委任狀」(如附 式五)。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予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 」、「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六)及「民事委任狀」,並於檢卷 送交第二審之函內載明送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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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